关于印发《济南市街道(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者:1                   点击数:6595                   发布时间: 2022-05-16

 

济民发〔2021〕9 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街道(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济南市街道(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  中共济南市委宣传部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1129 

 

济南市街道(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

为补齐基层治理能力短板,提升民生兜底保障和基层社会治理水平,进一步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我市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济南市贯彻〈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济办发电〔202052号)市委组织部等15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全面发展的若干措施》(济民发〔202054 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在全市开展街道(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通过街道(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发挥社会工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建引领。加强社会工作服务站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2.坚持服务基层。落实民生政策,链接服务资源,推动专业社会工作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提升基层服务专业化水平。

3.坚持改革创新。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力度,畅通社会组织参与民生事业转型升级渠道,完善站点建设、政府采购、服务管理、督导评估等系列措施。

4.坚持统筹协调。整合政府购买服务等资源,加强各级各部门协调配合,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工作。

(三)目标任务

2021年在全市开展街道(镇)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建设,年内161个街道(镇)实现全覆盖;到2023年,社工站运行管理更加规范、服务成效更加明显。通过实施一批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培养打造一支优秀基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形成我市社会工作服务特色品牌,打造“党委领导、政社协同、职责分明、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群众满意”的社会治理服务新格局。

二、建设方式

(一)购买主体。社工站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方式实施。购买主体为区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落地方协同区县民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工站项目的主体为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等。承接主体的具体资质与条件,由各区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和需求确定。

(三)运行管理。市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立指导服务平台,统筹全市社工站项目的指导、检查和评估工作。区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立区县社会工作服务总站,负责对本区域内社工站人员培训、运行管理和日常服务进行监督管理。鼓励各区县、街镇通过现有政府购买服务转换、发展志愿者队伍等方式整合相关资源,向社区(村)延伸服务。

三、建设标准

(一)硬件设置。各区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整合辖区内公建配套设施资源,利用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各类公建设施等为社工站提供满足开展服务条件的活动场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

(二)人员配备。每个街道(镇)应设立1个社工站,每个社工站原则上配备不少于3人。驻站人员要求年龄40周岁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资质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社会工作专业资质是指社会工作及其相关专业毕业,或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

(三)制度建设。各区县民政部门根据服务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规范社工站运行流程和标准,有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志愿者管理、服务场所使用管理、文书档案管理、服务对象数据库管理等制度。

(四)统一标识。采用户外挂牌和室内挂牌两种形式,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挂设社会工作服务站标牌,标牌格式:中国社会工作标识+XX区(县)XX街道(镇)社会工作服务站。

(五)服务内容

各社工站要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宣传党的主张,联系服务群众。驻站人员在社区(村)服务时间每周不少于24小时。

1.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为辖区内困难家庭、留守空巢老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特殊群体以及其他有需要的人员,提供精神慰藉、人文关怀、能力提升、社会融入、资源链接等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2.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协助街道(镇)、社区(村)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动员工作,帮助提供继续教育学习资源链接服务;带动社区工作者共同开展专业社会服务,为优秀社区社会工作者提供实训岗位,提升实务能力;开展多领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能力培养提升。

3.参与城乡社区治理。推进“四社联动”,服务乡村振兴,培育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壮大志愿服务队伍,组织开展各类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规范激活社区公共活动空间,推动社会力量和公众参与城乡社区治理,提高社区居民自治水平。

由街道(镇)政府工作人员直接提供的保密事项、行政行为、管理及服务事项不得列入社工站服务内容。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年度计划。各区县民政部门根据市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社工站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每年331日前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年度实施计划应包含项目目标、项目预算和购买方式、项目内容和进度、服务站点质量和数量标准、绩效评估等内容。

(二)组织政府采购。区县民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坚持公平、择优原则,在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政府采购工作,确定承接主体。公开购买社工站项目信息,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要求、购买方式、承接主体条件等事项。同一区县内区县社会工作服务总站和街道(镇)社工站不能由同一主体承接服务。

(三)签订服务合同。确定承接主体后,区县民政部门与承接主体依法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服务合同签订后,区县民政部门指导监督承接主体按人员配备要求招聘驻站社工,并开展相关服务培训。政府采购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为3年。区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承接主体可另行签订相关协议,明确三方权责。

(四)开展驻站服务。承接主体在服务合同签订1个月内将经培训合格的社工安排到岗,并组织开展需求调研,制定服务计划,提供专业服务。做好资料归档、动态推送、进度简报、经验总结等工作,并按时向区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月度工作简报、中期工作报告和终期工作报告。

(五)组织绩效评估。各区县民政部门和驻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共同对社工站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督,并每年组织项目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接机构参与项目运营的重要参考依据。经评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合同履行期限内继续承接社工站项目;经评估不合格的,终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承接机构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各区县民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向市民政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年委托市指导服务平台对全市社工站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高度重视社工站建设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各区县党委组织部门、党委宣传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争取支持、落实保障。

二)压实部门责任。各区县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以社工站为依托,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多领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各区县党委宣传部门充分发挥社工站的作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地社工站建设规划,组织政府采购,指导、监督本区县社工站建设运营情况,申报本级财政预算;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拨付社工站项目资金,会同民政部门开展政府采购;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社工站配置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配合区县民政部门做好社工站项目监管评估。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区县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资金投入长效机制。社工站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市、区县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由市、区县两级分担。各区县、街镇可统筹救助、养老、儿童、社区治理、社会事务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形成工作合力,因地制宜推进社工站项目建设。要积极引导慈善资金等支持社工站项目,推进建立多元化社会工作服务投入机制。

(四)抓好督导考核。将社工站项目建设纳入全市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评估机制和退出机制,按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加强对承接主体履行协议情况的监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对承接主体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级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广泛宣传社工站建设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引导,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结合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引导设立、扶持一批具有较强项目管理和自治自律能力的本土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事项。


发文单位 : 济南社会工作协会